12月12日,经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梅正平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1000元。 梅正平经营一家面店,平时常买毒品吸食。今年7月,顾客尹某向梅买毒品。于是梅正平两次均以100元购来0.1克海洛因,再以同价卖给尹某。尹某为表示感谢,提供少量海洛因供梅吸食。